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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门诊统筹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0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凡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通过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一、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费、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三、药品报销范围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均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异地就医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就医地药品目录执行。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中乙类的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及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就医方式

          因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应持医疗保险卡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保居民只需要以现金形式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异地门诊统筹就医持社保卡在选定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六、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其他未尽事宜,请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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