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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辽人社〔20163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47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和防止重复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方面

(一)外地户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参保

将持有我市居住证、且现已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同本市非在校未成年人。

(二)明确参保及政府补助政策

符合参保条件的我市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者中的一种医疗保险,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对于违规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重复参保的时间顺序,确定本年度内首次参保缴费的一种医疗保险作为城乡医保参保选择,财政部门据此给予相应参保补助。

我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在9-11月份持当年新农合参保证明参加下一年的居民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理,自参保年度的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增加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一)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将强直性脊柱炎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将偏执型精神病扩展为精神分裂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强直性脊柱炎:实行统筹基金年限额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精神分裂症:实行统筹基金年限额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强直性脊柱炎为类病种进行管理,精神分裂症为类病种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立足保障群众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将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国家限定非基层使用药品除外)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公共卫生药品除外)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此前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79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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