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异地就医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1、适用范围:长期在我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参保人员(包括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2、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材料(户口本簿或房屋所有证明或居住证或异地工作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2)未成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的,长期居住要件材料(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3、生效时间:备案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备案有效期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效期一致,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结果可在“异地长期居外备案查询/取消”功能下查询。

4、就医医院:备案地开通联网直接结算的医院均可使用,查询地址:http://fuwu.nhsa.gov.cn。

5、就医结算: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6、就医待遇:

(1)长期居住要件材料审核通过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同等医保待遇。要件容缺办理的,6个月内未补齐有效证明材料,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容缺办理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容缺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备案地及参保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就医结算原则: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

(3)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在我市和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后,不得因待遇原因办理退费。

(4)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5)在我市参保的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异地就医无需备案,纳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类别,在异地住院时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就医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7、违约责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绑卡人进行申办。个人承诺事项须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虚假申报、欺诈骗保等行为,依法追究个人相关责任。

8、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24-12345-1-7号键。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