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具体包括本人有异地居住要件或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监护人有异地居住要件)
2、办理渠道: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办理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3、所需材料:本人或监护人异地居住要件指户口或房产证或居住证,提供居住要件任意其中一种备案材料即可。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的需提供关系说明。
4、申请方式:承诺制申请,自助开通,实行要件容缺管理。
5、生效时间:申请后,当日生效,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终止须满6个月后办理。备案结果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备案查询/取消”功能下查询。
6、就医医院:备案地开通的直接结算医院均可使用,查询地址:http://fuwu.nhsa.gov.cn。
7、就医结算: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成功的,本次住院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8、就医待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
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1)异地住院就医待遇:备案到除北京、上海以外异地城市的,即时开通备案地、参保地双向同等住院待遇。备案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备案地为北京市、上海市的,即时开通备案地同等住院待遇。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要件,给予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否则,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2)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9、违约责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绑卡人进行申办。个人承诺事项须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虚假申报、欺诈骗保等行为,依法追究个人相关责任。
10、医保咨询热线:024-12345-1-7。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访问量统计: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