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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人员备案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1、适用范围:沈阳作为参保地,各类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含原异地转诊、探亲人员),采取“即申即享”备案,即异地住院登记同时自动生成备案信息,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备案,备案后按照规定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服务(如就医地有备案需要,可通过此功能办理临时外出备案)。

2、生效时间:申请提交后,当日生效,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3、就医医院:备案地开通的直接结算医院均可使用,查询地址:https://fuwu.nhsa.gov.cn。

4、就医结算: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5、就医待遇

(1)异地普通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本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

(2)异地就医结算原则: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

(3)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在我市和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后,不得因待遇原因办理退费。

(4)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5)在我市参保的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异地就医无需备案,纳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类别,在异地住院时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6、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24-12345-1-7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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