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异地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3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联发﹝2022﹞8号)
【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未能持卡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
2.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我市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政策的医疗费用。
3.异地发生未实现联网结算并符合沈阳市高值管理药品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4.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所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1.收费票据(加盖就诊医院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未取得其它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印章)。
3.身份证件。本人办理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代办须携带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4.病历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历(加盖病案专用章或医院印章);
(2)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门(急)诊病历或抢救记录、留观病历。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就诊医院须注明原因;
(3)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门诊病历或处方单,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需提供透析记录单;
(4)异地使用高值管理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中未联网报销的需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期间门诊或药店购药的需提供处方单,非住院期间用药的需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
(5)限制用药、特殊卫材等报销项目,需按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5.其他情况需要的报销要件。
(1)未成年人、精神类疾病等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残疾证等监护材料;
(2)患者本人已去世的,由继承人办理,并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等继承人材料;
(3)单位代办并申请将报销款项转入单位账号的,须填写单位代办承诺书和单位转账单;
(4)意外伤害申请报销的,如无法根据病历判断是否应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支付的,须由经办人书面承诺;
(5)特殊情况需要行政、司法部门明确认定或裁定文书;
(6)报销款项转到本人其他银行账户的,须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
(7)报销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厦,即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团结路88号三楼; 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即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铁西分中心: 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二楼; 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7楼;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位于沈北路与天乾湖街交叉点处,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于洪分中心: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0号网点6门; 辽中分中心: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 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即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新民分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收费标准】
医保经办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12345-1-7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审核,手续齐备的,出具《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回执单》;
3.审核通过后,报销的医疗费用将于自归齐报销要件(包括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回复的核查函证等)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转至参保人员已开通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流程图】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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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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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的医疗费用将于自归齐报销要件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转至参保人员已开通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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