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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与异地就医备案类别相关,医疗费待遇标准及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具体如下:
一、办理“长期居外”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二、未办理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外出”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外出”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探亲假期间,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探亲”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无需备案,报销时出示《职工探亲假承诺书》(见附件),单位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章)。
请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上述类别进行生育异地就医备案,以免影响报销待遇。
望周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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