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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中心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提升评估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沈医保发〔2025〕5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中心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的起草,评估流程优化等方面的作用,健全专家论证机制,为持续提升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奠定基础。

  二、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对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量控制开展前瞻性研究,对失能等级评估政策的完善调整,提出建议;发挥专家行业特长和智库优势,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政策解读、参与定点准入、争议仲裁、稽核复评、调查研究、论证评审等工作。

  三、专家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参与工作相关背景情况的知情权。

  2.参与定点准入、稽核复评等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2.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承担培训授课任务,参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每年需至少参加1次专家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或组织的活动。

  3.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研究,促进相关学科建设。

  4.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三)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于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4.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四、专家管理

  (一)质控专家受质控中心领导和管理。质控专家库实行入库管理,并进行动态维护。

  (二)入库期限暂定为2年。除发生规定的情况外且在库期间绩效评估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延期,每次延期2年。

  五、遴选条件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行政及经办管理人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临床诊疗、老年病、康复医学、护理学、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护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中,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资深评估师;相关商业保险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老年健康、护理政策研究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关副总级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质控工作。

  六、遴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格,统筹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或成员人选。

  (二)材料报送。于2025年12月18日前,将《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中心专家申报表》(附件)word版、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扫描件以及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dyc-syybj@shenyang.gov.cn,请在标题注明:评估质控中心专家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任冬蕾 024-22522095)

  (三)资格审核与公示。市医疗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入选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聘任与管理。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聘任为“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中心专家”。

  附件:沈阳市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中心专家申报表

    附件: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质控中心专家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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