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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各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5号)、《辽宁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实施方案》(辽医保办〔2025〕6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的通知》(沈医保发〔2025〕21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2025年度医药资源配置执行计划的通知》,现就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的常态化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业务范围

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的基本定点条件,没有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并同时满足以下选址要求: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要求选址周边半径800米(沿道路步行距离)范围内没有其他定点零售药店。2025年7月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个人账户医保定点时,可以不受上述选址限制。

二、申报材料

申请时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在线提交);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佐证材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五)至少2名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六)需提供可证明零售药店正式运营满 3 个月的材料(如近 3 个月员工工资发放记录、药品及耗材购进发票、药品销售票据等,任选至少两类即可);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变更事项办理法人(负责人)承诺书》(见附件):对材料真实性、符合资源配置规划及选址距离要求、执行医药价格政策、使用追溯码、上传检查检验资料等事项进行承诺;

(十一)2025年7月1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上传按照选址距离认定办法自查的测量路径截图。

三、选址距离筛查与认定办法

为严格执行“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要求选址周边半径8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申请机构须在申报前自行核查选址是否符合距离规定。核查应使用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搜索机构后按距离优先排序,对直线距离小于800米的机构,须以“步行模式”点对点测量。

线上申报时,必须同时上传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包含清晰测量路径和距离结果显示的截图(加盖公章),作为自查依据。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在《承诺书》中郑重承诺所申报地址符合全部距离要求。市中心后续审核及实地核查中如发现承诺不实,将立即终止受理或取消定点资格。

四、申报方式与时间

(一)受理时间: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日。

(二)申报方式:申请机构须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医药机构新增变更网上办事”模块,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附件材料并签署承诺书。市医保中心将依序审核,符合条件者按程序纳入定点管理。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变更事项办理法人(负责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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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定点药店服务部   联系电话:6269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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