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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促进基层“两病”患者健康管理,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容

  (一)简化备案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两病”人群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细化健康管理信息,各区、县(市)卫健局定期将规范化管理人员信息库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视病情分别纳入门诊慢特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对于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医保部门要及时将这类人群整体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并做好备案和告知等工作,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二)扩大定点范围。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将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两病”药品价格执行)。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  

  (三)明确用药范围。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省相关部门规定的“两病”门诊用药范围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四)提高保障水平。“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不再与门诊统筹待遇合计计算起付标准,取消“两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高血压调整为每年200元,糖尿病调整为每年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照糖尿病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可全额享受年度限额。“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五)做好政策衔接。做好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政策的衔接,保障“两病”患者在享受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同时,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已享受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人员,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二、保障措施 

  (一)完善支付政策。按照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结合“两病”门诊用药情况,完善居民“两病”据实付费政策。  

  (二)保障药品供应。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三)规范经办服务。进一步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联网结算范围,为“两病”门诊用药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

  (四)推进“医防融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两病”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做细“两病”规范化管理,加强“两病”患者全周期健康管理和综合性医防服务,将健康档案管理、慢病随访、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治疗服务整合开展,着力提升“两病”患者的知晓率、规范化管理率和合理用药率,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稳步提高“两病”患者的健康水平。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乡镇卫生机构的诊疗服务指导,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提升。乡镇卫生机构在向辖区内居民提供“两病”健康管理和诊疗服务的同时,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村卫生室参与“两病”初级诊治和用药备药、开方,取药和配送服务,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满足群众就近拿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地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五)完善考核机制。各区、县(市)卫健局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优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将“两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血压血糖控制率等列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促进“两病”全周期健康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按照医保协议定期抽查核实医保医师“两病”确诊准确率等情况,对伪造病情、开大处方的医保医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医保医师资格。参保患者造假的,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强化医保智能审核监控信息系统应用,探索“事前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加强事中、事后审核,严禁重复配药、超量配药等违规行为,杜绝超范围用药等不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打击贩卖“两病”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要充分认识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指示精神,稳固树立健康管理意识,把落实“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二)压实责任,协同推进。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了解“两病”患者实际保障需求,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切实提高“两病”患者保障水平。财政部门做好“两病”门诊用药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两病”患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合理用药,做好“两病”防治的健康绩效分析评价,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 

  (三)加强调度,注重宣传。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要求向省医保局上报统计报表,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宣传、解读政策,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通过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宣传材料、在电子屏幕上滚动信息、与参保人员面对面交流等方式,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对“两病”门诊用药政策进行解读,提高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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