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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医保〔2021〕26号)提出的“要适当降低起付线并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要求,拟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二、保障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一是简化备案流程,二是扩大定点范围,三是明确了用药范围,四是提高保障水平,五是做好政策衔接。文件主要内容是“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不再与门诊统筹待遇合计计算起付标准,取消“两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高血压调整为每年200元,糖尿病调整为每年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照糖尿病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可全额享受年度限额。
三、保障措施
为提高享受“两病”政策的人数,按照省提出的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水平、加强两病门诊用药供应保障、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等要求,我市将从待遇政策、医保支付、定点管理、政策宣传、药品配备、基金监管等多方面着手,压实责任,协同推进。文件还就完善支付政策、保障药品供应、规范经办服务、推进“医防融合”、完善考核机制和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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