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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进一步畅通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依据《辽宁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我市医保基金举报奖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凡举报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保基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均给予举报人相应资金奖励。

  重点举报行为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虚构诊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以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及药品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空刷、套刷医保凭证、串换药品、将非医保药品及生活用品纳入医保结算、伪造处方医保购药、为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3.参保人员冒名就医购药、出借冒用医保凭证、倒卖医保药品、重复报销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4.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违规拨付医保基金、协助他人骗取医保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各类欺诈骗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1.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及有效证据线索;

  2.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医保行政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3.举报行为有效挽回医保基金损失,且不属于不予奖励情形;

  4.举报人不属于医保部门工作人员、被举报对象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举报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涉案医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20万元:

  1.提供完整违法违规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实事实完全相符的,按案值5%给予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2.提供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实事实基本相符的,按案值3%给予奖励,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发放;

  3.提供基础违法违规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实事实部分相符的,按案值1%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4.举报事项不涉及基金追回,但有效避免医保基金损失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四、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拨打沈阳市医保基金监管举报专线024-22525130,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医保举报;

  2.线下举报:前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及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医保部门现场举报;

  3.信件举报:邮寄举报材料至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邮编:110001)。

  全市各区县(市)医保分局举报电话:

  -和平分局:024-31911361

  -沈河分局:024-22700017

  -铁西分局:024-31507970

  -皇姑分局:024-26404179

  -大东分局:024-22700019

  -浑南分局:024-81066205

  -于洪分局:024-22700036

  -沈北分局:024-22700051

  -苏家屯分局:024-82242128

  -辽中分局:024-22522590

  -新民分局:024-87518066

  -法库分局:024-87116978

  -康平分局:024-87367383

  五、相关要求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信息,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医保部门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3.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

  4.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积极投诉举报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保障全市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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