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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规定的“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和“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6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1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6元,政府补助474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6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56元,政府补助504元。
  三、成年居民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调整为52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
  四、老年居民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调整为52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
  五、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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