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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2 来源: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为了提高我市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保需求,现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
为了保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现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1.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2.为了保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收支平衡,根据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情况,将现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96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32元(用人单位缴纳66元、个人缴纳66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3.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成本为实际发生额的3%(最高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盈利率为实际发生额的3%(最高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3%)。其中盈利率的50%与控费情况挂钩,按审查不合理医疗费用的50%比例计提,最高不超过1.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实际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用于抵减下一年度保险费。发生政策性亏损时,承办公司提供运营情况分析报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市财政局予以调整。
  三、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参保需补缴的2016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差额部分,按文件发布次月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
  2.参保人员在2016年本文件发布之日前所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用,按照原规定予以报销。
  3.参保人员仅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出现的欠费封锁,可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在院端享受待遇;异地医疗费用在补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后,方可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四、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缴纳次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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