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居民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现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地就医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诊就近住院治疗,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l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个人自付比例50%;成年及老年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0%、个人自付比例6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外出期间,因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所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仍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23号)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转外就医政策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地住院治疗,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自付比例40%。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户籍地期间和在外地实习期间、或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3%、个人自付比例27%。
如因户籍地或实习地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转往其他城市高级别或专科医院治疗的,由户籍地或实习地就医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其转院手续齐全的,所发生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标准给予报销。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和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偿的,仍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4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75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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