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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5-09-15 来源: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次日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将自动失效,禁止使用医保网络,如继续使用医保网络发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年的质量保证金不予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须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定点零售药店停止医保运行申请表》(见附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医保运行、办理结算业务,并暂缓注销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登记备案的结算账户。
三、定点零售药店取得停止医保运行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须携带《定点零售药店停止医保运行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到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手续。
四、定点零售药店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办理停止医保运行等手续的,在原地址新成立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时,与周围的定点零售药店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五、目前已注销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网站公布本通知的次日起自行停止使用医保网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六、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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