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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现将我市职工医保门诊透析治疗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以下同)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15%、退休人员1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13%、退休人员8%。门诊透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另行计算。
二、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个人自付比例: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15%。
三、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定的长期居外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血液透析4700元、腹膜透析4500元;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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