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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2 来源: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减轻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压力,现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新参保(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
  二、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三、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如涉及不足费年限需补缴费用的,缴费比例按6.8%计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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