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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3-03-19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了更好的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二、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三、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凡应在2013年4月1日后出院结算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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