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发布时间:2013-07-17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了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2013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2013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5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70元,政府补助280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2013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则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0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280元。
  三、成年居民2013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则由每人每年45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310元,政府补助470元。
  四、老年居民2013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则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10元,政府补助470元。
  五、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7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