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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7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同时兼顾拓展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参保职工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符合多层次的需求,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应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实行备案制。备案时,有关保险机构应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管理部门提供商业健康保险计划、险种目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文件和保险条款等相关资料。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与已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经办管理流程。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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