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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参保人员: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确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将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划账
  1.划账基数:以退休人员6月份当月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以比对划拨。
  2.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下同)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
  3.申报核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每年7月份核定。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确定标准为:
  (1)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划账基数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根据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核定,不需要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的,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错误信息更正后,再予以比对划拨。
  (2)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划账基数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根据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核定,不需要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的,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错误信息更正后,再予以比对划拨。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划账基数为沈阳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申报。
  (4)市属事业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其划账基数为沈阳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放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申报。
  (5)其他类型单位的退休人,其划账基数为有关部门审批发放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申报。
  二、按定额划账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60周岁40元;61周岁—70周岁50元;71周岁—75周岁60元;76周岁—80周岁70元;81周岁—85周岁80元;86周岁—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三、其他有关事宜
  1.退休人员以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划账依据;
  2.参保单位退休划账基数申报错误或未及时办理死亡退保,由其参保单位负责追缴,无法追缴并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其单位负责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此费用核定至每月应缴核定中,补缴后的此部分资金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面的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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