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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108号)提出的“2011年城镇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200元。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200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200元。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0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200元。
  三、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95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28元,政府补助267元。
  四、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95元,其中个人缴纳297元,政府补助198元。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95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28元,政府补助267元。
  五、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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