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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5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二、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五、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沈劳社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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