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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1-01-31 来源: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同时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新增以下门诊规定病种: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2.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为1000元;其他新增病种为350元。
二、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血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元/年。
三、有关问题
1.将门诊规定病种分为Ⅰ、Ⅱ类分别进行管理。Ⅰ类病种包括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偏执型精神病、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其他病种为Ⅱ类病种。
2.经认定患有Ⅰ类病种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患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给予结算。
3.经认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4.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患者在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期间,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
6.新增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同时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新增以下门诊规定病种: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2.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为1000元;其他新增病种为350元。
二、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血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元/年。
三、有关问题
1.将门诊规定病种分为Ⅰ、Ⅱ类分别进行管理。Ⅰ类病种包括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偏执型精神病、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其他病种为Ⅱ类病种。
2.经认定患有Ⅰ类病种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患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给予结算。
3.经认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4.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患者在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期间,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
6.新增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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