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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1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并经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经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协商,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由年赔付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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