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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1-11-02 来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及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11号)文件实施过程中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11号)文件实施过程中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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