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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01 来源: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贯彻新医改提出建设和谐医保的要求,鉴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已将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成年及老年居民外出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及已将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农民工在本市上学子女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为确保下列人群充分享受到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进城务工农民工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未成年人(含农民工子女),外出探望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期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个人自付比例为27%。
  二、将进城务工农民工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将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其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同本市非在校未成年人。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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