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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30 来源: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落实国务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政策做如下调整:
  鉴于《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89号)已将参保人员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了15%左右,随着今后医保待遇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制定的激励政策,已不适合继续执行。故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35号)中“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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