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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09-07-13 来源:
驻沈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参保及缴费。
1、在校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的相关资料;
2、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或在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站上办理网上申报、核定等业务;
3、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证、卡费(合计每人14.5元)由学校统一征收并分别存入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完成实缴后,及时制作就医卡、证等,由学校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本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即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三无人员”的低保家庭学生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他低保家庭学生和重度残疾学生政府补助72元、个人缴纳8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政府补助43元、个人缴纳37元。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劳社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高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并由各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汇集补助资金。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学校认定后应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相关条款规定,与本市中小学生相同。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元。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次,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大学生异地实习的,由高校将实习地点及学生名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地点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大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0%。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六、医疗救助
对经学校认定的特困大学生(含本市户籍和外市户籍特困大学生)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按照我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如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及管理等工作。
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经办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分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学生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变更、收缴保费等工作。
(二)各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纳入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时要求各高校医疗机构,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三)政府将对各高校在完成规定的大学生参保率的前提下,按大学生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每人2元代办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参保及缴费。
1、在校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的相关资料;
2、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或在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站上办理网上申报、核定等业务;
3、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证、卡费(合计每人14.5元)由学校统一征收并分别存入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完成实缴后,及时制作就医卡、证等,由学校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本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即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三无人员”的低保家庭学生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他低保家庭学生和重度残疾学生政府补助72元、个人缴纳8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政府补助43元、个人缴纳37元。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劳社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高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并由各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汇集补助资金。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学校认定后应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相关条款规定,与本市中小学生相同。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元。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次,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大学生异地实习的,由高校将实习地点及学生名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地点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大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0%。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六、医疗救助
对经学校认定的特困大学生(含本市户籍和外市户籍特困大学生)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按照我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如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及管理等工作。
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经办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分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学生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变更、收缴保费等工作。
(二)各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纳入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时要求各高校医疗机构,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三)政府将对各高校在完成规定的大学生参保率的前提下,按大学生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每人2元代办补助费。
九、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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