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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用,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用,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有使用范围基础上,可以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医保类别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健康咨询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体检费等。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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