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发布时间:2009-10-23 来源: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的负担,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一)分期补缴期限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应补缴年限
  应补缴年限为:首次应参保之日起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日止。 选择以10%比例补缴的人员,补缴部分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