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参保人员: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对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因疾病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85%、区二级(含比照区二级,下同)80%、市二级(含比照市二级,下同)75%;个人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15%、区二级20%、市二级25%。
(二)其他城镇居民(指成年及老年居民)因疾病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70%、区二级65%、市二级60%;个人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30%、区二级35%、市二级40%。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实际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3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三、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退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证、卡费不予退还),学生及未成年人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商业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职工医疗保险卡内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
四、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间,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试点结束后,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间,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特困居民(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下同)就医仍按沈民[200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经民政部门新认定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受《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参保时间限制,可随时申办。于当年8月20日前认定参保并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缴纳一年保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于当年8月21日以后认定的特困人员,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取消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从次月起停止其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转换身份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员,由民政部门解决其二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
七、当年8月20日前出生并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8月2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业后,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月起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起,至开始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间内,如果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九、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转换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符合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十一、参保人员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转换一次参保身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相互视同。
十二、允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其转外就医条件、转外就医地点、审批手续、结算时限及需个人先行自付的项目等,均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5号)规定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个人自付比例55%;
成年人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0%,个人自付比例70%。
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后,起付标准为1500元,其他项目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十三、符合《关于完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6号)第三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缴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男30年、女25年),须一次性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后(补缴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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