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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31 来源:
各单独统筹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医疗保险关系军地互转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人配偶,因失业或其它原因符合享受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需要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凭军人所在单位证明,并填写《辽宁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享受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军人配偶,因再就业或因军人退出现役而取消享受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需要转移到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先由军人所在单位将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发放给本人,再凭军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由接收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军人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地方参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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