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3号)、《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3]62号)和《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沈劳社发[2006]10号)精神,做好我市转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退休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 953年12月3 1日前入伍的复转军人(以下统称“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费用预留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应由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沈劳社发[2006]10号明确,企业转制后,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要将上述医疗补助费用预留1 0年。费用预留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平均自付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年均递增率、发病率等因素,现确定为人均3400元/年。
二、医疗补助费用的缴纳
企业退休复转军人10年医疗补助预留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须填写《企业退休复转军人缴纳医疗补助费用明细表》(附表1),并上报医疗补助应缴费用数据盘,到其参保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书。
2.企业按照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金额,将预留费用一次性划入指定的市财政专户。
三、医疗补助费用的发放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补助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发放。具体操作如下:
(一)医疗补助费用的认定审批
1.每年1月30日前,企业退休复转军人持上年度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收据到参保区、
县(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填写《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费用补助审批表》(附表2)。
2.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提供的《缴纳医疗补助费用人员明细表》对报销人员的医药费收据认真核实,填写《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费用补助审批表》,于2月1 5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二部。
3.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二部按沈劳社发[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报销范围对报销人员的费用情况进行审核,计算并打印应补助明细,制作应补助费用数据盘,于3月15日前报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处。
(二)医疗补助费用的发放
1.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处对应补助费用进行“应拨核定”,打印《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补助费用发放汇总表》,分别制作工行、农行或建行发放的数据盘,转交财务处,并在审批表上盖章,留存医药费收据。
2.财务处于3月30日前将数据盘送往各银行,并将《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补助费用发放汇总表》送往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由资金管理中心向各银行划款,由银行将此项费用划拨到退休复转军人的养老金存折中。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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