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
根据《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3号),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企业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简称“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一、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l、门诊医疗补助范围: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种门诊及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住院医疗补助范围:
(1)家庭病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
3、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补助范围:
(1)“乙类目录”药品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即10%和20%部分);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的第一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的1、3、4项和第二类“治疗项目类”规定的先由个人自付部分。
二、医疗费用补助方式
1、退休复转军人所在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就医管理制度;也可指定一所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综合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就诊医院。保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2、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补助范围、超过划入个人账户基金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
3、退休复转军人门诊须凭详细记载诊疗情况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门诊收据(医疗保险);住院须提供住院收据(医疗保险)及费用清单,由单位负责计算并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三、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予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等费用;
2、按《关于公布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4号)中规定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3、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赔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四、退休复转军人所在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办法精神,做好退休复转军人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
五、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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