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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02-06-21 来源: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9月份启动以来,年老多病退休人员普遍反映个人账户资金少,不能满足门诊就医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按本通知执行。
二、调整后的基数和比例
1.划账基数:退休人员本人实际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2.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五十一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为4.6%、五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为5.2%、六十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为5.8%、七十一周岁以上为6.4%。
三、本通知由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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