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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6-11 来源: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便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结算,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沈劳发[2001]4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安置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即: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气管支架、食道支架、肠道支架、胆道支架、胰管支架),按国产或合资参考价格的70%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详见附表)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的上述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实际价格低于此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
的,统筹基金按实际价格的70%支付。
  此支付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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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
二O O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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