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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07 来源: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劳社[200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加大就业再就业扶持的工作力度,优先安排他们就业。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号)、《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15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等,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灵活就业的复员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按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3.此前已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200 1年6月底以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允许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对身患重慢性疾病、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4.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 5年的,可持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达不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再就业和无能力参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 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复员干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由档案管理部门持档案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龄确认手续后,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工作单位、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参照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及参保后的相关事宜;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费用,由财政负担,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自参保资金到帐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
  2.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参保,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参保费用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条件人数、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10%缴费比例、缴费1 0年测算所需参保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自参保资金到帐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划帐金额为上年度职工医保平均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
  3.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保的复员干部,改为按企业职工参保方式参保,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方式变更手续。

  4.单独统筹区、县(市)按通知精神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民政厅
沈阳市财政局
二O O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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