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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11-28 来源:
各区县(市)劳动局、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二O 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范围:
  (一)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
  (二)高血压病(Ⅲ期);
  (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四)尿毒症透析治疗;
  (五)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第四条  申办手续。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近2年病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一年审批一次。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要详细记载患者门诊就诊情况。处方单独装订、保管。
  第六条  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治疗,个人帐户资金全部用完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30%(退休人员承担20%)。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或非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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