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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9 来源: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从2007年1 2月1日起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核定手续。在基本工资确定前,暂不缴费。在基本工资确定后,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以确定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此前从用人单位应发工资之月至基本工资确定之月前的未缴费部分,应当予以补缴,补缴后个人账户部分予以补录,同时计算缴费年限。军队干部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后至参保前,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结算,但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提供就医结算明细。

  三、单独统筹区、县(市)应按照《通知》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事局
二O 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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