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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4 来源:

各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以上简称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根据([2004]政干字第285、28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1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决定,对已移交沈阳市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移交我市政府安置的居住在本市,持有沈阳户籍的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均纳入参保范围。
  1.已移交沈阳市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医疗补助政策。
  2.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移交我市的,按(辽委办发[2007]11号)规定,纳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移交我市安置的军休干部子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按(沈劳社发[2007]43号)规定,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超过18周岁的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纳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2.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纳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三、资金来源
  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解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各负担50%。
  四、办理程序
  区、县(市)财政部门,每年一次性将移交我市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保所需经费拨付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参保、缴费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事宜,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五、医疗待遇
  1.参保后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除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享受在职(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人员(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每年还享受一次医疗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患者在住院、门诊特病、急诊急救、家庭病床以及大额医疗保险额度内及超过最高支付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局按80%比例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额度内及超过最高支付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的部分。
  2.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学龄前儿童、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按(沈劳社发[2007]43号)有关规定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医保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个人账户划帐基数,按上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作为划帐基数,划帐比例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划帐比例执行。
  六、鉴于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保的补助资金年底中央财政才能拨付到位,在市财政未拨款之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正常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单独统筹区、县(市)的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照本通知执行,按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未满1 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O 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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