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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本市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急危重症的含义

  急危重症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者,如不采取抢救治疗措施而难于缓解或有严重致残危险的某些综合征或疾病。

  二、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

  以《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指征、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及临床操作规程为重要依据,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急危重症含义的,或发生的疾病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且危及生命的,在我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常见急危重综合征

  1.休克;

  2.昏迷;

  3.惊厥;

  4.脑疝;

  5.心搏呼吸骤停;

  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

  (二)各系统急危重症

  1.中枢神经系统及脑血管系统

  (1)急性颅内高压或慢性颅内高压急性加重;

  (2)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3)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急性脑干梗塞;

  (4)急性颅脑外伤引起的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颅内多发血肿和脑室内血肿、广泛严重脑挫裂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颅脑火器伤;

  (5)癫痫持续状态;

  (6)重症脑炎:脑脊液蛋白增高伴细胞数增高。

  2.心脏血管系统

  (1)急性冠脉综合征;

  (2)急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

  (3)严重心律失常:包括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Ⅱ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伴阿-斯综合症、心室扑动、心室颤动、快速心房颤动(房颤)心率>150次/分、窦性心动过缓心率<40次/分,以及其它引起血液动力学改变的心律失常;

  (4)高血压急症:高血压脑病、高血压危象、恶性高血压;

  (5)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6)急性心包压塞:影像显示大量心包积液,且行心包穿刺治疗;

  (7)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影像显示心力衰竭伴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较正常值上限增高5倍以上;肌钙蛋白较正常值上限增高5倍以上。

  3.呼吸系统

  (1)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

  (2)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3)呼吸衰竭;

  (4)肺栓塞;

  (5)肺水肿;

  (6)大咯血(24小时>600ml,或一次>100ml,或持续咯血需输液输血者,可因咯血引起气道阻塞出现窒息者);

  (7)气胸;

  (8)气管异物;

  (9)喉梗阻。

  4.消化系统

  (1)急性消化道大出血;

  (2)消化道穿孔;

  (3)胃十二指肠溃疡瘢痕性幽门梗阻;

  (4)急性胃扩张;

  (5)急性坏死性肠炎;

  (6)急性肠梗阻或肠套叠;

  (7)急性肠扭转;

  (8)胰腺炎急性发作或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9)急性肝功能衰竭;

  (10)肝性脑病;

  (11)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

  (12)胆囊、胆管结石症急性发作;

  (13)嵌顿疝;

  (14)急性肠系膜缺血:影像或介入造影显示肠系膜上动/静脉缺血;

  (15)急性阑尾炎:行急诊手术。

  5.泌尿系统

  (1)急性肾功能衰竭;

  (2)慢性肾功能衰竭伴高血钾症;

  (3)急性尿潴留。

  6.内分泌代谢系统

  (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2)高渗性非酮症糖尿病昏迷;

  (3)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

  (4)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危象;

  (5)垂体危象:影像显示垂体改变伴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血糖<3.9mmol/L;血乳酸>3mmol/L。

  7.血液系统

  (1)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急性溶血;

  (3)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

  (4)急性血小板减少:无血液病病史且伴血小板≤20×109/L;

  (5)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50×109/L,伴血涂片可见异形(或破碎)红细胞,且伴急性肾衰竭。

  8.妇科

  (1)子宫功能性大出血;

  (2)异位妊娠大出血;

  (3)卵巢肿瘤蒂扭转;

  (4)重度子痫:影像显示妊娠状态,伴尿蛋白阳性,且伴肌酐>170umol/L;

  (5)胎盘早剥:影像显示胎盘早剥。

  9.烧伤

  (1)成人烧伤面积在3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上;

  (2)小儿烧伤面积在15%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在5%以上;

  (3)呼吸道烧伤;

  (4)烧伤合并休克或内脏并发症;

  (5)烧伤并发败血症。

  10.严重急性中毒。

  11.严重肢体、脊柱创伤。

  12.儿科

  (1)急性睾丸扭转:影像显示睾丸扭转。

  13.耳鼻喉科

  (1)急性喉炎/会厌炎:影像或内镜证实。

  14、传染性疾病: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5.其他经临床专家认定属于影响生命指征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范围的疾病。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因患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及抢救标准的,经120急救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未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直接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死亡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四、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一)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120急救车上紧急救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急救中心进行结算。市急救中心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项目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项目进行结算。

  (三)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五、其他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及诊断标准,要将门(急)诊抢救患者的抢救记录、留观病志、药品及诊疗项目明细等材料妥善保管备查,同时按照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二)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留观需转住院的,但由于留观医院住院床位紧张,其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保科(办)应备案并注明原因。在病情允许情况下,留观医院应主动协助参保人员联系其他有治疗该疾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治疗事宜。

  六、此前已发布实施的涉及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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