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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21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学生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7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700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7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56元,政府补助814元。
三、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府补助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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