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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完善我市参保政策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参保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现将有关参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关于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关于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问题

  1.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方式调整为按年度缴费。以在校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在集中参保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用,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2.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自2022年起不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问题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参加居民医保,相关部门认定身份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关于未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问题

  在外地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以全市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二)关于养老保险审批取消后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被取消的人员,要参考其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被取消的原因并结合相关的职工医保政策予以处理,其中需要重新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后不足部分应补齐。

  (三)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被单位除名的问题

  退休后被单位除名的参保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变更为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后,仍符合职工医保退休条件的,原有医保待遇不变;若不符合职工医保退休条件,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转换

  (一)居民医保转换为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除外),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转换,仅可在本年度12月份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用,次年1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执行。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自动中止。

  (二)职工医保转换为居民医保

  因个人就业状态发生变化,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转换为居民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在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清理重复参保

  同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外地市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1年以上(含1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五、完善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待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该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及时查询参保人员缴费状态,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要求,要充分利用手机APP、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比重。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我市在校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1年以上(含1年)且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重点做好未参保人员的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注重部门协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报告。

  八、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实施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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