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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现就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用药范围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门诊规定病种原有用药范围扩大为省医保目录中治疗该疾病的药品。

  二、调整透析治疗及辅助检查、用药管理

  将“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统一纳入“门诊透析治疗”管理,名称调整为“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和“门诊腹膜透析治疗”。


  1.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特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 87%、退休人员92%。
  2.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区、县(市)属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70%;特三级医疗机构 60%。

  三、调整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病种名称

  职工医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居民医保“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统一调整为“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按Ⅰ类病种管理,待遇标准不变。

  四、将“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分成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两个病种。变更后诊断标准在原有诊断标准基础上随病种拆分。

  五、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相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相关事宜的通知 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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