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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现就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用药范围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门诊规定病种原有用药范围扩大为省医保目录中治疗该疾病的药品。
二、调整透析治疗及辅助检查、用药管理
将“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统一纳入“门诊透析治疗”管理,名称调整为“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和“门诊腹膜透析治疗”。
1.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特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 87%、退休人员92%。 2.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区、县(市)属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70%;特三级医疗机构 60%。
三、调整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病种名称
职工医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居民医保“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统一调整为“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按Ⅰ类病种管理,待遇标准不变。
四、将“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分成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两个病种。变更后诊断标准在原有诊断标准基础上随病种拆分。
五、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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