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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根据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现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第六条政策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当年一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必须建立结算点。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使用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设定为结算点,结算点以前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分段报销;结算点以后符合大额补助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大额保险基金支付。

  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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