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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保障工作,提高结核病患者医保待遇水平,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利福平耐药结核”纳入门诊规定病种

  将利福平耐药结核病(包含利福平单耐药、耐多药、(准)广泛性耐药结核)抗结核药物治疗(口服治疗方案)纳入门诊规定病种,按照I类病种管理。患者通过病种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保目录内耐药结核抗结核药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85%、居民报销比例为75%。每个治疗周期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24个月。

  二、“利福平耐药结核”认定标准

  (一)痰或病理组织、支气管镜灌洗液、胸腹水、尿、便等标本结核菌培养:生长结核分枝杆菌;肺组织病理学检查病理改变符合结核病理学特点,标本中结核菌基因检测阳性或组织研磨液培养生长结核分枝杆菌。病理组织抗酸染色阳性。

  (二)经表型或基因型耐药检测,确定为利福平耐药。

  (三)经表型或基因型耐药检测,确定为利福平耐药物外,还对任何喹诺酮药物耐药以及3种二线注射类药物(卷曲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中的至少一种耐药。

  综上,同时具备上述第一和第二项即可诊断利福平耐药结核;同时具备上述第一和第三项即可诊断广泛耐药结核或耐多药结核。

  三、结核病治疗医疗保障

  (一)定点管理机构。普通抗结核治疗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变,利福平耐药结核抗结核治疗门诊和住院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

  (二)加强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强化门诊、住院治疗的服务与管理,切实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提高患者治愈率,有效降低结核病传播风险。

  (三)合理使用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病种,扎实做好结核病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有序衔接,严格掌握相关住院标准。

  (四)抓好药品采购。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抗结核药,严格执行国家谈判和国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同时做好治疗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结核病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结核病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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