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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29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包括市二级、区二级)、三级、特三级(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00元、600元、1200元。
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其他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其他按重新住院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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