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0号),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自2022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xlsx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