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0号),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自2022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