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现将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校学生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调整为61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3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4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92元,政府补助748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调整为61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90元调整为42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3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68元,政府补助862元。
三、新调整的为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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